著作权制度刚诞生的时候,它的核心目的不是用来保护创作者的,而是出版商用来维护自身商业利益的一种工具 。
《安妮法》的产业本质
在1706年的时候,英国的书商团体朝着议会进行游说活动,进而促使了《安妮法》得以诞生,这部法律常常被誉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著作权法,不过其直接的动机乃是对图书贸易市场加以规制,用来解决书商相互之间的恶性竞争以及盗印纷争,法律条文主要规定了书籍出版的专有权期限以及登记要求,其直接的受益者是掌握了印刷资本的出版商阶层,而并非执笔的作者,在当时立法者主要的考量是稳定一个新兴文化产业的市场秩序,用于防止过度竞争致使行业利润遭受损失 。那种被法律所赋予的所谓“版权”,更像是一种有着政府进行背书的、存在时间限制的行业经营性质的特许权了,而且其财产权的属性,远远要比其文化或者人格方面的属性更强。
作者作为权利符号
尽管《安妮法》是因产业利益而被推动起来的,可它却巧妙地凭借着“作者”这个概念来为自身权利的正当性进行辩护 。书商在请愿书中表明 ,要是作者没办法从创作里获取利益 ,那么新作品的产出就会趋于枯竭 。这样的论述把作者的经济激励和产业的繁荣前景捆绑到了一起 ,进而让垄断特权仿佛有了道德的外衣 。在法律实践当中 ,作者更像是一个被资本“借用”才出现的符号 ,用来对抗王室特许出版制度 ,并且为书商所争取到的财产权提供一个更容易被社会接纳的起始点 。而真正的权利行使以及利益分配 ,依旧被牢牢掌控在出版商手中 。
人格权理论的起源
不同于英国的实用主义路径,欧洲大陆为著作权寻得另一块基石,即人格权。18世纪末时,这一时期德国哲学家康德明确作出提出,作品乃是作者人格的延伸方面,而作者权利属于一种内在的人格权利,其不应被简单视作可交易的财产范畴。康德的这一思想对大陆法系的著作权立法有着深刻影响效果。在法国地区,作者权利甚至于被看作神圣不可侵犯,法律特地强调作者拥有保护作品完整、反对任意篡改的人身那种权利。这种观念,把著作权提升到了涉及人的尊严以及精神的那种高度,和英美的商业计算,构成了鲜明的对比。
美国功利的平衡术
美国的著作权体系凸显出显著的功利主义特性,其宪法条款明确显示,设置版权意在“推动科学以及实用艺术的进展”,属于一种服务大众利益的有限制垄断,法律规划更像是一种明智的算计,目的在于平衡创作者激励、投资者收益和公众获取知识的需求,在这般架构下,作者自身并非关键所在,他们时常借助合同把权利让渡给出版商或者制片公司,成为产业链里的一部分,版权的延续被视作勉励更多作品产出的手段,其最终的评判准则是社会总体福利有无上升。
民间艺术的保护困境
现代著作权制度以激励“个人独自创作”为预先设定,这给民间文学艺术等集体创作样式的保护带来了本质性挑战,诸多民歌、传说、民间工艺是社群于漫长时光里共同缔造、传承以及演变的产物,很难明确具体的“创作者”与“完成时刻”,这些文化表达常常借助口头与行为进行传播,难以契合著作权法所要求的“固定于有形载体之上”的形式条件,现行制度难以接纳这种开放、流动、集体性的创作生态,致使大量传统文化成果处于法律保护的灰色区域。
权利关系的未来考量
回想过去,著作权法一直都在对多方盘根错节的关系予以调整,然而其关键要点长期性于创作者、传播者跟公众之间来回摆动。一个老是被无视的层面是“作者跟作者之间的关系”,也就是现有的作品怎样合规、合理地给后续的创作供给养分。过度得以强化的权利没准会妨碍文化的累积性创新。当处于数字化时代的时候,创作日益展现出协同化、混编化的趋向,怎样重新构建规则,既确保原创者的基础权益,又给合理的演绎、评论跟再创造留出富厚的空间,变成了急需处理的关键问题。
你觉得,我们究竟是应当更偏向于去强化作者的个人权利呢,还是要去构建一种更为宽松的、对知识共享有利的创作规则呢?